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3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
被拘留人合法權益包括9個方面:一是要求拘留所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二是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四是明確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兩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五是被拘留人享有通信權,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六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七是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八是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和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九是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