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某公司老總張先生前幾天買了一輛奧迪新車,原本是很開心的,可是保險還沒辦理好,停在小區里卻被別人給刮花了,問小區的物業是否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南京律師110熱線84-110-110的維權律師解答:是否可以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在法律上取決于張先生與物業公司之間建立的是保管合同還是僅為場地使用合同關系。若雙方有就停車事宜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所收取的費用 是保管費,則物業公司應依保管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若約定為停車費,則雙方只成立場地使用合同,物業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合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物業公司又沒有在有關收費公示中明確所收取費用的性質只是場地使用費且不負責保管責任的,則應認定物業公司承擔保管責任,應審查物業公司是否在保管過程中履行保管注意義務,并根據其過錯程度考慮應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