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看管財物,結果財物不幸被偷。如果你對財物的遺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則不需要承擔
賠償責任。即使你對財物的失存在重大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你全部
賠償。
梁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前幾天公司組織員工外出學習,臨上車時,領隊說去趟廁所,要他代為看管一下包。結果領隊回來后才發現,包被割了一道口子,里面的現金和若干票據被偷走了。公司要求梁先生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梁先生認為他不是故意的,不該負全部責任。
梁先生到底需不需要為此負全部責任呢?
德本律師事務所的
律師認為,首先,梁先生他們是受公司指派外出學習,保管財物是受領隊的安排,該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
勞動者對財物保管不善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此類案件不屬于
勞動者提供
勞動、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報酬等典型意義上的
勞動爭議,但由于損害
賠償的事實源于
勞動者的職務行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損害
賠償糾紛,因此,所發生的爭議屬于
勞動爭議受
勞動法調整。
如果你對財物的遺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則不需要承擔
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履行
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違反
法律法規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給予
勞動者一定的處分,乃至解除
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只有在
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勞動者才負
賠償責任。如果
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
賠償。
即使你對財物的丟失存在重大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你全部
賠償。
基于
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即使造成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也不能將該損失全部轉嫁到
勞動者身上,在確定
賠償金額時,用人單位應當充分考慮
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在扣發
勞動者工資時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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