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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法律指南
來源:南京律師網 www.streetbikez.com 閱讀:
15
次
近年來,涉外婚姻糾紛日益增多,南京
律師
熱線84110110婚姻家庭部
律師
將有關
法律
問題總結如下:
一、涉外訴訟
離婚
(一)
法院
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我國關于涉外
離婚
訴訟的管轄權原則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
離婚
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
離婚
的,當地
法院
是否受理,由該
法院
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
法院
提起
離婚
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
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
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
法院
起訴的,我國民
法院
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
法院
起訴
離婚
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
起訴。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
法院
以
離婚
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
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
法院
提出
離婚
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
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
起訴
離婚
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
管轄。
6.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
法院
以
離婚
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
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出
離婚
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
受理。
關于
離婚
適用
法律
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
離婚
,適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
所在地
法律
。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
離婚
,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
法院
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
離婚
案件,按外國的
法律
規定辦理。
(二) 送達
人民
法院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
法律
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
法院
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
法院
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
法院
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
法院
決定。
(三)期間
人民
法院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
法院
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
法院
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
法院
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四)證據
在我國
法院
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這里的中文指中文簡體。
二、涉外訴訟
離婚
的
律師
委托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
離婚
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
法律
進行委托。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
律師
辦理
離婚
。
離婚
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
律師
代為辦理
離婚
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
法院
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
離婚
或不同意
離婚
的書面意見,要求
離婚
或同意
離婚
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衛龍,南京
德本
律師
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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