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三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的出售,指轉讓人以獲取一定數額的價金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金并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民事
法律行為。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的買賣,是通過簽訂買賣
合同的形式而實現。但與一般買賣不同的是,如果出售價金低于價值,國家作為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兩個土地使用權人之間就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易的行為。交易是一種
權利交換,因此,當事人雙方都對等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都負有向對方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義務,都具有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適用土地使用權買賣的有關
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其
權利無償地轉移給他方的行為。贈與是無償行為,出贈人有義務轉讓土地使用權,而受贈人無支付對價的義務。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0519]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
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19940705]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
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
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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