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劉X某在南京市六合區注冊了一家網絡廣告聯盟公司,招聘業務員在色情網站發廣告,劉X某認為色情網站點擊率高,能夠提高廣告效果。僅一個月,就在某色情網站發布了22條廣告。加上之前在李某公司時發布的45條,他們一共在該色情網站上發布了60多條廣告。 最終,劉X某、張先某和徐某等3人,作為在該色情網站上發布廣告的廣告商,被南京市六合區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或拘役6個月,并處9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罰金。而色情網站主辦者李某被六合法院以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在色情網站發布廣告,廣告商也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確讓一般人難以理解。”以這項罪名對該案中的廣告商提起公訴的依據,則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于去年發布的一項司法解釋。
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部律師解釋,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律師解釋,在本案中,劉X某、張先某和徐某花錢在李某辦的色情網站上投放了二十條以上廣告,根據該條款第(二)項規定,構成犯罪,法院認定為與李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至于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指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 法院據此判決網站主辦者李某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